台南市餐飲業職業工會會員子女獎學金辦法

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十屆第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十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會為謀會員福利,協助會員子女完成學業,創造前途,服務社會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所需經費由本會事業費支用。

第三條:本會獎學金名額暫定每學年國民中學二十五名、高級中學(包括高級職校)二十名、大專院校

    十五名其獎學金額如下:(共四六、○○○元)

    1.國中每名新台幣六○○元。

    2.高級中學每名新台幣八○○元。

    3.大專院校每名一、○○○元。

第四條:凡合乎下列條件,在政府核准之公私立院校就讀之會員子女均可申請,但每戶以一人為限。

    1.本會所屬會員為準。

    2.學業成績大專、高中(職)、國中上半學年總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含)以上者。

    3.未享受公費待遇者。

    4.在教育機關核准具有學籍之空中補校就學者及其他立案學校夜間部就讀之會員子女,其金額比照相

     等學校辦理(限制無職業)。

    5.五年制專科學校,其獎額標準認定。

     一至三年級比照一般高中(職)標準辦理。

     四至五年級比照大專院校標準認定。

第五條:符合條件之申請人如超過名額限制時,得以成績為先後次序,國中高中大專之獎學金並得互相流用。

第六條:凡欲申請獎學金者應辦理下列手續:

    1.填寫申請書乙份。

    2.繳交成績證明正本以及會員證、戶口名簿及學生證影印本各乙份。

第七條:前項獎學金之申請應在每年九月十日前送本會,由理監事會負責審查通過後於會員代表大會中頒發。

第八條:獎學金每年於辦理完畢應將款項收支情形提出本理監事會報告並報市府備查。

第九條: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市府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修正時亦同。

 

 

 

台南市餐飲業職業工會九九重陽敬老活動實施辦法

 

一、目的:為宣導社會倫理道德及發揚敬老尊賢之美德為目的。

二、對象:凡本會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並遵守本會章程,確實履行義務者本會會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年齡認定以每年重陽節為準)         

三、審查:符合資格之本會會員不須申請,每年重陽節前,工會主動酌發紀念品乙份。

四、經費來源:本經費由年度福利服務費項目預算支付。

五、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